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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 发审制度 保荐制度均需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02:30 第一财经日报

  创业板的各项制度建设正在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

  “第六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期间,来自全国人大及各交易所、学术机构的人士认为,中国的创业板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现成制度,而应在结合本国国情基础上借鉴和创新。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认为,在创业板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不能因为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低而忽视中国企业治理不规范、中介机构不成熟、市场投资者不够理性等实际问题,不能盲目套用境外市场的上市标准。创业板既要满足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又能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创业板能够平稳推出、稳健运行。

  周正庆建议,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式上可以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降低成本,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

  他还建议考虑建立适合创业板要求的发审制度。《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须经证监会核准,但创业板市场发审制度可以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周正庆建议单独设立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同时鉴于创业企业涉及专业技术复杂等特点,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咨询作用。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对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他认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发展前景不确定,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风险大,通过保荐人制度对企业进行筛选意义重大。但是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保荐人所能获取的报酬相应的也会少许多,在保荐责任大、保荐费用少的情况下,如何调动保荐人的积极性需要进行大胆创新。

  周道炯认为,要改革现行保荐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双重机制,鼓励保荐人推荐优秀企业上市。

  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认为,推进创业板建设应制定与中国创业企业特殊性需求相适应的发行、上市、交易、监管制度和规则;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风险要有缜密的评估和科学的决策,抓紧做好启动创业板的组织、规则、上市资源、投资者教育等各方面工作,确保创业板的成功推出和平稳运行。


蒋飞 匡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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