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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当作新车卖 卖者依法赔双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0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汽车销售商将维修过的汽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该汽车服务公司构成欺诈,双倍赔偿消费者购车款。

  今年 2月28日,张女士花13.8万元购买了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销售的上海通用雪佛兰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保证所购车辆为新车”。张女士在购车的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万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年5月13日,张女士在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车辆曾于今年1月17日修理过。

  庭审中,合力公司表示张女士的车确实在运输中造成划伤,进行过维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前门钣金等6项维修项目,并且在维修过程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送修人员是公司业务员。合力公司表示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的事已经在销售时明确告知了张女士,该车原价15.19万元,因修理过优惠价为13.8万元,并赠送了部分装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合力公司所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但合同中并未对车辆曾经维修有任何约定。现被告仅基于单方保存的验收单主张其已告知原告车辆存在的瑕疵,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和赠送的车饰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故法院认定被告在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因车辆自购买后张女士一直使用,故在退还购车款时应由其自行负担合理的折旧费用,由于张女士不同意对车辆进行价值评估,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折旧比例以车辆实际销售价格的10%即1.38万元为宜。最后,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合力公司赔偿张女士购车款12.42万元、购置税1.24万元、服务费500元、保险费用6060元和加倍赔偿费13.8万元。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双倍赔偿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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