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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新政体现民本新境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21:41 中国经济时报

  周雪松

  11月26日,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下称《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新华社报道,《办法》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悉,国家明文规定将城市低收入者全面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因此,上述廉租住房新政的出台,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赞誉。

  据笔者了解,此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都是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城市特困户、低保家庭等,政策的覆盖面窄,能够享受廉租住房阳光的家庭非常有限。此次廉租住房新政的出台,将廉租住房政策惠及城市全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疑前进了一大步。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十七大精神和此前国务院出台的24号文来看,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简而言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贫民家庭,低收入者。让他们都能住上廉租住房,首先意味着我国的国力显著增强。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尽欢颜!”1200多年前,伟大的诗人杜甫就曾发出这样忧国忧民的慨叹。可以说,“居者有其屋”曾是数千年来中国一直追求的和谐社会梦想。

  今天,中国之所以能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庄严提出“五所”民生目标,明确让城市里的低收入家庭都有房子住,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分不开的。近30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国内生产总值提前实现翻两番,政府财政收入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幅提高,而且综合国力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也显著增强,政府有能力创造条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廉租住房新政的推出,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及政府坚持以民为本的新境界。从免除农业税、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到九部门联手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等等,近年来,“民本”思想在中国大地上不断得到升华和提高,人民的生存状况得到了较好的改善。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让穷人都有房子住,实现“住有所居”不应成为当今社会的终极目标。

  低收入者是人民群众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他们给予更多关心,更多帮助,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是政府有关部门肩负的一项义务。党的十七大提出,鼓励人民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房产作为不动产,是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高、中收入者可以通过出售、出租房屋获得可观或稳定的收入,而廉租住房产权在政府手中,低收入者并无廉租房所有权,更难以获得经营房产而产生的财产性收入。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立足加强社会保障,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同时,还应着力构建公平的社会机制,使得各阶层人民群众在就业、就学以及创业致富等方面都有均等的机会,从而缩小贫富差距,达到共同致富的目的。

  每一项好的政策,要达成一个好的结果,关键要看落实,廉租房新政也是一样。在商品房价格突飞猛进的今天,只有切实将廉租住房新政这一惠民政策及时落到实处,才能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和谐大家庭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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