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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2006年4月18日《跨省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起来为何这样难?》已有下文 记者徐祖贤 吴一峰杭州报道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王文良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分别判处翟洪达、王文良、尤来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戴国桥有期徒刑三年,韩箴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20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各8万元。至此,经过四年的“博弈”,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天公司)商业秘密侵犯案,终于结案。 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认定:翟洪达违反蓝天公司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保密协议及辞职时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在蓝天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生产HFC-152a、HCFC-142b、HFC-143a产品的两套联产技术非法披露。并伙同王文良、尤来方、韩箴贤、戴国桥在苏州联氟公司非法使用该技术,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导致蓝天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278万余元。 2001年9月,原蓝天公司副总经理杜国浩、副总工程师王文良、研发部经理助理翟洪达及下属分厂的总工程师尤来方、原销售部经理戴国桥、课题组负责人韩箴贤集体离开了蓝天公司。并于2002年,在苏州成立了苏州联氟化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蓝天公司相同的产品。 2005年11月,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对杜国浩等4人实行逮捕;韩箴贤、戴国桥被取保候审。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杜某至今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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