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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申请质检行政复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06: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申请质检行政复议:

  1.对质检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质检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质检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认为质检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质检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质检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质检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质检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质检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质检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

  除行政复议外,质检部门为社会和企、事业服务的主要渠道还有质量仲裁检验、计量仲裁检验、委托检验、检定、鉴定,产品认证、实验室认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查询等。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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