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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用国际单位制 计量单位的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06: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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