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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王有军长春报道吉林长春市日前审议通过《关于长春市城镇务工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暂行规定》、《长春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原则通过《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等项新规定。

  《方案》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长春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各5%调整到各7%。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朱永坚介绍,调整比例以后,职工住房公积金会有相应的增加,职工贷款以后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暂行规定》提出,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人可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于次月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城镇务工人员租住房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家庭住房资金的补充。

  《方案》要求,聘用城镇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吉林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国家规定和吉林省政府批准的最低缴存比例执行。

  截至今年10月,已有8144名城镇务工人员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预计到年末将有1万人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朱永坚表示,今后,长春市将重点加大对建筑、服务等领域城镇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状况的检查,拒不执行的,将依法委托银行强制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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