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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所产甲乙酮倾销大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 01:5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谭丽雅)昨天,商务部发布公告,终裁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于今天开始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称,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确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故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5年。对初裁决定公告执行之日前,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将不再追溯征收。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等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向

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进行
反倾销
调查。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今年8月发布初裁公告,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此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直至做出终裁决定。

  ■链接·所征

反倾销税税率

  日本东燃化学株式会社27.3%

  日本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9.6%

  其他日本公司66.4%

  台湾地区公司25.0%

  新加坡公司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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