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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粤港地区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13: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7年11月1日以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8号对外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在粤港地区实施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改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于2007年11月10日起施行。中国海关总署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海关总署关于在粤港地区实施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改革的公告》进行了解读。 一、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公告》的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区域经济、进出口物流的迅猛发展,以及内地与香港两地联系的日益紧密,海关面临任务更重、难度更大、要求更高的形势。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来往广东与香港之间(简称来往粤港)公路车辆的通关效率,简化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在区域通关改革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决定整合卫星定位管理设备(简称GPS)、电子封志等监控手段,结合《载货清单》电子化和前期已经取得的陆路通关改革成果,开发了“跨境快速通关系统”,在兼顾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实现来往粤港公路运输车辆在进出关境口岸的自动快速核放。本着“积极稳妥、逐步实施”的原则,海关总署决定首先在粤港地区进行试点运行。 为配合“跨境快速通关系统”的试点运行,使广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海关总署专门制定并对外发布了《公告》。《公告》的发布,有利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加深对海关此项业务的了解,也便于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解释了来往粤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方式的含义,以及具体运作的三种方式:转关提前报关、直转、过境。 《公告》明确了来往粤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条件。货物承运人如果选择此种通关模式,即可享受在口岸海关(如皇岗口岸)自动核放、无需办理人工手续的通关便利,但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车辆应当经深圳海关备案并使用海关认可的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二是应当在车辆进境前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并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进行车次确认。三是转关提前报关、直转方式下,不得运载限制转关物品;过境方式下,不得运载禁止过境货物。 在《公告》中,明确了如果货物承运人未按海关要求提前进行车次确认,海关可能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及对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手续时的相关要求,如需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货物须在车辆进境后方可办理报关单接单手续、车辆运抵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提前报关的同一车次对应的货物报关单,应一次性办理报关单接单手续等。 《公告》还对电子封志的录入、修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作废的条件和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发生电脑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三、《公告》内容与现行业务模式的主要区别 一是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在公路口岸可享受无需办理任何人工手续,海关进行自动快速核放的通关便利。 二是承运车辆需使用海关认可的卫星定位管理设备和电子封志。 三是承运人需提前向海关申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并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进行车次确认。 四、《公告》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 选择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方式的货物承运人应确保提前申报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准确无误,并按海关要求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进行车次确认。否则,承运人将无法享受在公路口岸海关自动快速核放的便利。设立车次确认环节,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货物承运人可能提前申报多份《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因此需对最终即将进出境的车辆所对应的《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这样规定,既便于承运人提前揽货,也便于海关准确、有效监管。 在这种快速通关方式下,虽然公路口岸海关不再对相关纸本《载货清单》和《来往香港汽车进出境签证簿》办理人工签注手续,但司机仍需将《来往香港汽车进出境签证簿》和《载货清单》等纸本单证随身携带,并要求将纸本《载货清单》投递到通道的申报箱,以备电脑系统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应急使用,确保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快速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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