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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利益放在最优先位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9:00 深圳特区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被保险人利益放在最优先位置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杨峥)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消息,《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中国保监会就有关《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被保险人利益更有保障

  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介绍,《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由于养老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具有周期长、专业性强、运行流程复杂等特点,作为普通的消费者难以全面理解。因此,《办法》在产品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权益归属,保护个人权益。二是控制投资选择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三是鼓励年金领取,真正实现养老的目的。四是防范保险公司误导客户,减少纠纷。五是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六是减少投保人随意支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力推养老保险年金化领取

  《办法》的第6、7条规定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办法》的第15条规定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从这些规定可见,中国保监会将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

  保监会方面指出,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可以有效化解老年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投资失误和非理性消费等风险,从而保障老年生活的稳定。首先,年金化领取是个人管理长寿风险、保障晚年经济完全的有效手段。其次,年金化领取还有利于老年人的节制消费。再次,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也有利于养老资产的保值增值。

  此外,年金化领取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应对老年人退休收入所面临风险、保障老年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不论是从国内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的需要,还是国际养老保障发展的趋势,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都是大势所趋。因此,保监会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意义重大,通过年金化领取老年人可以对老年生活做出适当安排,保证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从而真正发挥养老保险对老年生活的保障作用,有效解决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危机,是一项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适应的、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选择。

  鼓励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办法》还重视和鼓励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年来也多次强调保险产品创新,指出“当前要以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四个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产品创新。”保监会方面指出,应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险产品,建立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计划或政府认可的个人
养老金
计划。

  此外,还要积极探索DB型养老保险产品创新。企业年金计划按照筹资和运作模式的区别可分为“确定缴费计划”(DC计划)和“确定给付计划”(DB计划)。DC计划的保险金给付水平最终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其保险金保障的适度性最终取决于一国的金融市场条件和基金投资绩效,雇员要承担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而DB计划的保险金给付水平则取决于退休前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就业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物价指数调节机制前,面临通货膨胀风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产品主要采用DC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则采用信托模式下的DC计划。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所有制形态、职工年龄状态等角度来看,契约模式和DB计划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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