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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仍做同业成被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8: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富心振) 员工离职后从事相同业务,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诉求支付竞业违约金2.4万元。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驳回该公司诉请。 去年5月22日,王先生进入上海某金属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有效期为1年。按照保密协议,王先生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否则一次性支付竞业违约金2.4万元。根据约定该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资报酬外,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 今年1月23日,王先生辞职,公司未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同年4月,王先生进入一家外资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职务。不久,原公司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公司在王先生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公司方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4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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