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安徽合肥市质监局公开审理两起质量违法案件 挥法律利剑 保质量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5: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11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质监局邀请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行风监督员对该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的合肥小余炒货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瓜子案、曹爱明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地条钢”案进行公开审理。该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集中力量开展对食品、建材等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有力地震慑了生产、流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打了一场漂亮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

  10月9日,该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瑶海区大兴镇兴集社居委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合肥瑶海区小余炒货加工厂正在生产炒货食品(烘炒类,品种为西瓜子、葵花子),而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包装袋上也均未印有“QS”标志和许可证编号。现场共查获该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西瓜子110袋,葵花子40袋,每袋包装规格为5公斤,生产日期为2007年10月9日。执法人员经批准立案并对涉案产品予以就地封存。

  11月1日16时,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该局直属分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庐阳区大杨镇原建材三厂院内的一处生产加工窝点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院内地面上堆放着大量废旧钢铁材料,大院的工棚内安装有两台中频炉,当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时,其中一台中频炉正在运行,几名工人正在非法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地条钢”。执法人员当即向生产现场的管理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意图,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对已生产的地条钢成品进行了清点、称重,共4.74吨,生产工具有模具44只。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对“地条钢”产品及20只模具(生产工具)予以扣押,另外24只模具因仍处于高热状态无法搬运予以就地封存。

  在11月9日的公开审理中,执法人员出具了两起案件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封存决定书、地磅码单、调查笔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采集的实物、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该局案审委员会成员对两起案件的执法程序、依据以及适用法律条文、行政处罚幅度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讨论,并认真听取了与会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案审结果决定,小余炒货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2.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12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没款合计112620元,以书面形式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限期召回已售出的产品。而行政相对人曹爱明违法组织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生产的地条钢4.74吨,及违法生产使用的生产工具等;3.处以罚款11613.00元,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对该非法生产窝点予以取缔。

沙宝军 范竹标 郭 明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