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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房产公司 违规售房 被判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向消费者销售房屋,且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导致合同无效,造成无法交付房屋。河南省郑州市一房产公司违规预售商品房终于尝到了苦果:全额退还房款,对卖房者双倍赔偿。

  2005年10月,李女士与郑州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女士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5.7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500元,总金额389325元。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支付了全额房款。过了交房期限,房地产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

房地产公司的
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已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为违法,李女士所购房屋也于2006年6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为此,李女士变更诉求,以房地产公司欺诈为由,要求其双倍赔偿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其取得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仍与李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对李女士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及返还购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没有取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李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389325元,并赔偿损失389325元的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在李女士购买房屋前,已将房屋的手续情况向购房者明确告知,公司存在办证难的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李女士对这种说法不认可,称该房地产公司未告知房屋的手续情况。

  2006年11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房产公司的上诉,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杨会玲 孙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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