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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来深解读《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6:54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陈姝)昨日下午,“中国民法三杰”之一、《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教授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之邀来到深圳,就“物权法与法人财产保护”与深圳商界近四百位高层管理者进行交流,解读这项法案给法人经营环境、财产保护等方面带来的深远影响。

  在昨天下午的论坛上,江平从《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群体关系的物权、用役物权、担保物权五个方向对物权法作了基本全面的解读。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的出台是对企业物权的保护及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制度的完善。

  对于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江平教授与在座企业家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他指出:《物权法》对于企业来说,有两个精神,第一是企业自己明确企业具有哪些财产权,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哪些财产权。第二,《物权法》核心的部分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私人财产的“私人”,在物权法里还应做更开放的解释,不仅仅是广大城市居民,也包含了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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