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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细化《物业管理条例》 一张房产证只算一个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3:0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梁文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昨日发布通知,对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通知规定,今后上海的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重大事项时,按房地产权证的数量来确认业主人数。

  业主人数确定两原则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形式决定重大事项时,需要获得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建筑面积和业主同意。但如何确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上海房地局昨日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在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时,“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一张房地产权证上有可能有数个业主的名字,规定了一张产证计为一个业主,这样的规定更严谨、更具可操作性。

  停车位不计入专有面积

  除了业主人数,该通知也对业主大会表决时的建筑面积标准作出规定。该通知表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时,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房屋销(预)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计算。

  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为未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1)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2)停车库;(3)配电房;(4)垃圾房;(5)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建筑物总面积”为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

  另外,该通知要求,《物权法》施行前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部分条款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业委会应当对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进行修订,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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