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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争议交强险保障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 09:2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王宇新11月4日北京报道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应只限于人身伤亡,而不应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应实行自愿的商业保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今日由腾讯网、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交强险系列研讨会之“道交法修改研讨会”上表示,只有将二者区别开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它设立的目标才能够统一。

  据了解,由于我国交强险政策和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既保障人身安全,也保障财产安全。而与会的专家一致表示,财产损害不应该包含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由于机动车或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时,之所以把交强险作为一个强制险,就是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补救。财产险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因此没有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强制险来推行。

  此外,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无责财产赔偿”也引起大家的争议。据悉,10月24日,实施了3年多的道交法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规定,非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将大幅减轻,最高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王卫国指出,道交法76条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一个最根本性的问题,它只注意了事后的损失分配,而没有注意到法律规则对行为的指导作用。不仅财产损害应实行过错责任,而且人身损害也应采取过错责任。但是过错责任在举证问题上可以采用过错推定的办法,就是把证明过错的责任交给了机动车一方。换句话说,在证明不了的情况下将承担损失的风险分配给机动车一方。

  王卫国解释说,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所受的损失超过了一定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应根据情况减除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机动车理应不承担责任。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则表示,全国人大欲对道交法76条进行修改说明了无责赔付比例过大的不合理性,而交强险条例中的“无责财产赔付,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显失公平”就出自于本条。然而从日前全国人大道交法审议的76条草案来看,并没有看出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规定可以取消。与会的其他专家认为,道交法的修改是交强险政策松动的一个信号,交强险中“无责财产赔付”规定给车主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存在严重的不妥之处,应当通过此次道交法的修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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