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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将先查验再办手续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01:12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丁蕊) 为避免购房者在收房时,因交完相关税费后遭遇房屋质量不合格而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在即将出台的《北京市预售商品住宅交付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前,首先通知购房人先对房屋进行查验,然后再依据合同的规定办理交付手续。 另据北京市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长郑伟革透露,从2005年修改并施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将重新进行修改,在合同中还要对此做出明确约定。 目前,买房人对商品房入住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而后才能拿到房钥匙进行验收这一做法存在较大争执,在房屋交易中也出现了不少的纠纷。即将出台的新规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要符合条件要求,交付前,要通知购房人先对房屋进行查验,查验后要填写查验表和维修表。然后依据合同的规定办理交付手续。郑伟革告诉记者,《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调整将会避免收房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多方利益。 从去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全面执行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对商品房实行分户验收,即“一户一验”。对每家房屋的观感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逐一进行检查,合格后才发合格证。即将出台的新规,保证了购房者在办理交付手续前,对房屋质量再次验收的权利。 根据当前实施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可选择多种方案作为商品房交付的条件,包括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出卖人已取得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等。 此外,购房人在购买房屋后,对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根据合同规定,按照市建委相关法规,进行工程质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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