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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赔偿、忏悔一个都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晏扬

  企业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从2004年11月起,深圳要求环境违法企业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并做出守法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仅今年1至9月,就有14家企业在媒体公开忏悔。(10月31日《新快报》)

  此消息一出,照例在网上引起争议。叫好者居多,质疑者也不少——忏悔管用吗?如果忏悔管用,还要环境执法部门干什么?说实话,我很反感这类诘问,有点不讲理——忏悔只是辅助措施之一,并不是说企业忏悔了就不受其他处罚了,人家没说忏悔就管用,但有了忏悔,显然比单一罚款更管用一些。

  对于环境违法企业,我们已经达成共识:决不能心慈手软,应抱着“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得不偿失,如此才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那么,环境违法企业尤其是大肆排污企业,应该受到哪几个方面的处罚?

  我以为,罚款、赔偿、忏悔,一个都不能少。

  罚款,是从政策、法律层面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处罚。一个企业违法了,就得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保执法部门交纳罚金,这是环境违法企业应当付出的代价,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当然,随着我国环保形势愈发严峻,随着我们越来越重视环保,也随着一些企业从环境违法中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罚款力度要加大,像“100万元封顶”这样的处罚,对有些违法企业起不到多大的震慑作用,反而会“怂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污。

  赔偿,是从民事层面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处罚。现在的情况是,环境违法企业一旦受到查处,往往交纳罚款了事,罚款交给了政府部门,而那些因企业违法排污而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庄稼颗粒无收的农民,鱼苗大面积死亡的养殖户,他们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对污染受害者无疑极不公平。“谁污染、谁负责”,不仅仅是对政府部门负责,而且要对受害者负责,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是环境违法企业应当付出的代价,应该履行的民事责任。

  忏悔,是从道德、信誉层面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处罚。污染环境不仅违法,而且缺德,环境违法企业理应有负疚感、罪恶感,这种负疚感、罪恶感,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公开忏悔无疑是可选择的、行之有效的形式之一。当然,有些违法企业的忏悔可能没什么诚意,但是,只要是建立在罚款、赔偿基础上的忏悔,有没有诚意并不是太重要,更重要的是,公开忏悔是对违法企业信誉上的惩罚,它让老百姓知道哪些企业在污染环境,让消费者知道哪些企业的产品是“黑色产品”,从而自觉抵制这些产品。而且,公开忏悔也意味着该企业从此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督促企业整改。

  罚款、赔偿、忏悔,一个都不能少,再加上“绿色信贷”、“绿色

证券”、“绿色外贸”,多管齐下,才能让环境违法企业置于死地而后生,才能让保护环境真正落实为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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