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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土地抵偿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18:28 中广网

  中广网北京10月31日消息 针对近来媒体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强调,随着高校扩招和高校资源的整合,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用地规模也不断扩大。部分高校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债务。为解决债务问题,一些高校打起“土地”主意,打算通过转让原划拨土地,获得土地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对此,国土资源部高度关注,一经发现,坚决制止。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高校用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转让。对于一些高校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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