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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将互认仲裁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00:39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郭莹)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标志着内地和澳门可以互认仲裁裁决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的签署,将阻断被执行人两地互相转移财产之路。

  澳门回归以来,内地与澳门特区经济、贸易交往不断加强,两地互涉仲裁案件,特别是内地涉澳仲裁案件逐年增多。但是,内地与澳门特区尚未建立起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

  在内地,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难以受理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因此,内地与澳门特区都希望尽快达成《安排》,以使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更加简便易行。

  根据《安排》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予以认可的,法院就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从而阻断执行人两地互相转移财产之路。

  《安排》规定,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此外,《安排》还适用于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以后至本《安排》实施前这一段时间做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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