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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节能法首次明确政府自身节能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1:53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赵艳红)“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首次明确了政府自身的节能责任。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能源
审计
,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相关报道见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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