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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困难户购经济适用房可租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19:44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王嘉瑜报道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8月24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就贯彻国务院24号文件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先后作了认真研究。近日,浙江省政府正式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住房保障现状,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实施意见》确定未来三年的目标任务是实现“三个基木、一个改善”。即到2010年,基本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完成现有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从2008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近期要适当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主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以及相对集中建设的方式解决。为了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实施意见》提出要通过多渠道保障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实施意见》还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的家庭。按照这一标准测算,今后3年全省每年需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0万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应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根据该省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实施意见》还规定“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实施意见》提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除购买以外,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购买的,可以实行租赁,也可以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和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具体政策措施。

  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为此,《实施意见》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浙江省政府将从明年起,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市、县(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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