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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香烟 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00: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审结的被告人何华端、何华熙、沈剑腾、林光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做出了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其中,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华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判终身,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华熙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沈剑腾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光荣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上述四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漳州中院审理查明:(一)、2002年11月,四被告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共同出资合股,在

福建省诏安县下河公路站道班房内建地下室,并安装了一台套YJ14-23香烟卷接机,开始非法加工生产香烟。至2003年4月23月被诏安县打假办及公安局等单位联合查获期间,该地下工场共非法生产假冒“红河”、“三叉”、“三五”、“云丝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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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华”、“云烟”等几十种国内外品牌的香烟,合计8819件,经鉴定价值11144550元。(二)、2003年8月底,被告人何华端、何华熙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诏安县四都镇西峤村某林果场内建地下室,并安装了一台套YJ14-23香烟卷接机生产假烟,至2003年9月8日被诏安县联合打假队查获期间,该窝点共生产、销售假冒“健”牌香烟100件,经鉴定价值908145元。

  漳州中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冒香烟。其中,何华端、何华熙犯罪数额12245695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而沈剑腾、林光荣犯罪数额1114455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由于四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香烟的货值金额已超过《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达200多倍,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漳州中院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何华端、何华熙,依据《刑法》第140条和第67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沈剑腾、林光荣分别依法做出了如前述的判决。(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林华)

吴振祥 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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