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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起会展合同纠纷案一审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0日 22:57 中国经营报

  历经了市场的开拓、发展、壮大,安徽汽车会展市场已初具规模。然而,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后,曾经独当一面的“安徽第一车展” 脚步却不得不延缓下来。

  同时同地 “汽博会”PK“嘉年华”

  2006年9月24日,在安徽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现代人居环境展览会(以下简称人居展)暨2006汽车嘉年华”进入倒数第二天,此时距离由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四届安徽国际汽车博览会”(以下简称汽博会)的开幕仅剩五天时间。“汽车嘉年华”的前称是2006中国安徽汽车展示交易会”,与人居展同时、同地举办。之所以由“交易会”改名“汽车嘉年华”,源自行业协会与会展中心之间的一个排他性协议。

  安徽汽博会组委会工作人员十分无奈地说:“我们早在2005年12月份就与会展中心签订了合同,然后在2006年4月份又补签了排他性协议,提出了在汽博会的前后六个月之内,会展中心不得承担任何相同类似的汽车展览。”显然,安徽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

  早前,安徽汽车行业协会曾要求会展中心停止举办“中国安徽汽车展示交易会”。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安徽国际会展中心也曾于8月10日函复行业协会,“2006安徽汽车展示交易会”将不在会展中心举办。在这种形势下,安徽汽车行业商会将“2006中国安徽汽车展示交易会”更名为“汽车嘉年华”,对外宣传为:“人居展”将点爆“汽车嘉年华”。就这样,“2006安徽汽车嘉年华”如期在会展中心举办了。

  安徽汽博会组委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受到“人居展暨2006汽车嘉年华”活动的影响,第四届安徽国际汽车博览会招商情况很不理想。很多参展商表示:已经参加了“汽车嘉年华”,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如果再参加安徽国际汽车展就显得有些浪费。也有参展商表示:“安徽市场出现了什么问题?一个小小的安徽汽车市场怎么会在短短的半个月之内有两个汽车展?看来安徽的车展规模大不了,两个车展都不值得我们参加。”

  对簿公堂双方激辩违约实质

  2007年2月6日,安徽汽车行业协会一纸诉状将安徽国际会展中心告上法庭。理由是:早在2006年4月份,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安徽汽车市场的特征,曾与安徽国际会展中心签订一个排他性的车展协议:在安徽汽博会举办的前后六个月之内,在会展中心不能举办汽车类的展览。

  庭审期间,双方就“汽车嘉年华”的性质——“展览”产生分歧。

  安徽汽车行业协会方面出示了大量现场照片作为佐证。原告表示,人居展上的“汽车嘉年华”从规模、面积以及性质均属于展览会。人居展现场参展的房地产厂家不超过20家,而汽车参展商则接近50家,几乎占据了整个场馆的2/3面积。此外,“人居展”现场背景板上的汽车嘉年华主办方和招商函中也不一样,仅剩下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汽车行业商会,其他原定的几家主办单位均变成了支持单位。因此,安徽国际会展中心应按早此前双方签订的“排他性协议”赔偿损失。

  被告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方面辩称,2006年9月22日至25日在其处进行的是“试乘试驾”活动,并非汽车嘉年华,亦非汽车展览会,该活动仅是合肥佳德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人居展”四项活动中的一项,与安徽汽车行业协会举办的汽博会在名称、所涉及的内容、面向的群体、活动规模、活动宗旨、举办时间等方面均不相同,并没有对行业协会举办的2006汽博会造成损害。

  2007年9月,这起长达一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答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汽车嘉年华与汽博会两个展览相比较,虽然两者名称不同,但二者均在会展中心设立了固定的汽车展位,参展的汽车涉及大众、丰田、奇瑞、长安等众多家用轿车品牌,家用汽车参展商数量、展位面积均占整个展会室内展区面积的70%以上,因此足以认定二者无论从展览规模、展览目的、展览内容、面向对象,均存在类似之处,属于类似的汽车展览,会展中心允许他人举办汽车嘉年华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原告安徽省汽车行业协会损失20万元。

  重复办展 怎一句“麻烦”了得

  对于呈现混乱局面的安徽汽车展览市场,政府部门曾做过协调,在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调做好有关汽车展览展销活动的通知》中,记者见到这样的文字:“由省汽车行业协会和新安晚报共同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安徽国际汽车博览会与省工商联主办的2006安徽汽车嘉年华活动,内容大致相同,几乎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办。为此,经省政府同意,请省商务厅会省经贸委等部门,调查、研究有关情况,按照市场规则和会展业管理办法处理。”

  随后,合肥市政府会展办也对双方的矛盾做出相应的回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展览,由市场主体做主。”但矛盾并未因此而消除。

  “同类展会偏多,导致质量低下是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就安徽汽车展的现实问题,政府已经进行了协调,但有关单位置之不理。我们只能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因违约造成的问题了。”安徽汽博会组委会的一位负责人在提到上诉的初衷时,如是说道。

  安徽两个汽车展的“冲突”,经过政府部门多次协调无果,最终对簿公堂。北京会展经济研究所长刘宏伟表示这起案件的整个过程极具参考价值和普遍意义。它首先体现的是地方会展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在国外,会展行业协会运作机制相对成熟,展览的举办都是由协会负责协调,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出现一些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会展业的法制化进程还应进一步加速,具体法律条文应该再行细化,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中国经营报记者:肖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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