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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电价放权 考验地方经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13:06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首席记者 严娟娟报道

  中国节能减排再出重拳。

  日前,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不仅全部取消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还将原归中央的差别电价收入划归地方,专用于节能减排。

  业内专家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出台的政策将考验地方政府:是要高增长,还是要可持续发展?

  新政放权地方

  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电监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取消国家此前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同时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由划归国库,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以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通知》指出,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通知》重申,各地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要立即停止。

  此前的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对电解铝、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正常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则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8个行业,同时提高了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差别电价政策,《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要在12月1日前将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备案。

  实施有阻力

  事实上,近两年来,由于完成既定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严峻,国家发改委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但执行效果一直不佳。

  某不愿具名的能源专家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差别电价政策得不到落实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不少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企业都是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而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9月发布的通知规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并不由地方支配,而是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此外,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此前的说法,部分地方政府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是导致差别电价政策贯彻情况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于是,三部委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用途进行了调整。世华财讯分析师蒋翠翠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等部委决定将差别电价收入由中央划归地方,主要原因是考虑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经济结构及高耗能企业情况熟悉,相对于国家部委实现其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而言,地方政府的效率会更高。

  但上述专家认为,若此项政策真正实施,对于调整地方经济结构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高耗能行业在某些地方经济中占主导地位,部分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率,不仅未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反而以各种名义给其优惠电价,受此影响,有效实施上述政策存在一定难度。“要高增长,还是要可持续发展?这将考验各地方政府。”

  不过,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四季度,发改委、电监会将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电网企业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向有关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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