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投资前 弄清企业性质再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 08: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的工商登记只记载投资人不登记法人代表,也不登记合伙人的投资份额。几名合伙人没弄懂这一规定,却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变更法人代表和投资份额,在不能变更的情况下引发一场少见的合伙协议官司。昨日,记者获悉,龙泉驿区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撤销合伙协议。

  案情:砖厂是独资企业

  付先生和秦女士合伙开办一家砖厂。在工商登记的资料中,砖厂投资人是付先生。根据龙泉驿区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去年2月,杜先生在查看过砖厂的营业执照后,与付、秦二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砖厂作价300万元,付、秦各占150万,杜先生再投资200万元入股,成为投资额最大的合伙人。3方约定,砖厂法人代表由杜先生担任,在杜的第一期款到账后30日内办理法人代表变更、各自所占股权登记等工商变更登记,付先生无条件协助办理。

  之后,杜先生如约投入200万入股资金。但当他们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时,却了解到,砖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工商部门只登记投资人,不能办理法人代表的登记或变更登记,也无法登记相关合伙人各自所占的份额。

  “我被骗了。”杜先生担心,投资额在工商登记中不能体现,他的投资风险就太大了。在确定不能变更之后,杜将付、秦告到龙泉驿区法院,要求撤销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返还200万合伙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这属于重大误解

  日前,龙泉驿区法院对这起合伙协议案开庭审理。

  “没有欺诈行为。”秦女士说,虽然约定要变更工商登记,但并未去变更,因此她和付先生并不知道不能变更,所以不属于欺诈。付先生则提出,协议中有关变更法人代表的约定无效,虽然没能办理变更,但并没有因此给杜造成损失,而且杜先生在三人合作期间还获得了大量分红,诉讼请求应驳回。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杜先生提出的受骗一说没有依据。按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工商登记只记载投资人不登记法人代表,也不能登记相关合伙人各自的投资份额。3方在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认识错误。

  法院还认为,如果不能按约定变更登记,杜先生投入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但双方对变更都非常重视,法院为此认定构成重大误解,三位当时人所签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等都应撤销;同时,付、秦连带返还杜投资款200万元。龙发轩本报记者 黄庆锋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