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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缺失限制水运开发 专家呼吁制定航道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 14:17 中国产经新闻

  选题策划/本报记者 李桧

  选题执行/本报记者 李金玲

  10月7日,由交通部主办的2007年“共建长江黄金水道,共享绿色航运资源”的大型公益接力宣传活动落下帷幕。《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从此次活动中获悉,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小、污染轻、成本低的特点,已经成为一个继公路、铁路、航空等主要运输方式之后国家将大力扩展的物流渠道。

  但业内专家指出了一个不容乐观的事实,我国目前还缺少一部专门针对内河航道管理的法律,从而使我国内河航道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重视水运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和内河交通的不断发展,水运已经成为一个继公路、铁路、航空等主要运输方式之后国家将大力扩展的物流渠道。

  交通部部长李盛霖曾表示,大力发展水运,充分发挥水运在减少土地占用、降低

能源消耗、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交通部方面表示,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传统且仍处于发展中的运输方式,近年来,水路运输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据统计,2006年,我国进出口总额17607亿美元,同比增长23.8%,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0.6个百分点。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中国水运行业产能严重不足,主要是依靠海外运力。

  业内专家分析,无论是目前显示出的能力,在外贸运输中表现出来的地位,还是未来将要形成的规模,我国水运业对经济的贡献和重要意义都是显而易见的。从国家对水运业的重视程度、各地对水运业的扶持态度,不难得出结论:在我国逐步成为世界经济大国、贸易大国、工业大国的发展道路上,水运业的作用将更加举足轻重,水运业的地位也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今年7月5日,李盛霖在全国水运工作会议上表示,“十一五”中央将筹集至少400亿元的资金,重点用于内河和沿海航道、水上支持保障系统等项目的建设。

  李盛霖指出,到2020年,中国要实现水路交通现代化,拥有基本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水运基础设施、装备和服务体系,海运综合实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

  航道资源亟需法律保护

  据了解,长江全长6300余公里,是我国惟一贯穿东、中、西部的水路交通大通道,也是世界上目前内河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在管理这条黄金水道的过程中,亟需专门的法律保护。

  据专家介绍,航道部门在日常航道管理中,目前主要依靠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1991年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由于它们分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依法行政管理中执法依据不硬,手段乏力,而在与水资源使用发生矛盾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航道资源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面对呼声国家和交通部门也在积极努力。为了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渤海湾三区域沿海港口建设规划》等水运规划,交通部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等规划,与沿江7省2市联合制定了《“十一五”期间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总体推进方案》。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金义华曾向媒体表示,长江黄金水道的管理上,有许多的法律关系需要梳理:航道与大坝的关系;岸线与土地的关系;港口与土地的关系;河道与环境的关系;航道与渔政的关系等。由于没有专门的航道法确立这些关系的管理主体,设定相应的权力与义务,使得相关管理部门不能有效保护和管理航道资源,致使航道的基础作用和地位受到削弱。

  金义华表示,长江流域目前最让人担心的问题是:水污染,乱砍滥伐破坏水文,建坝堵塞水路。由于非法采沙破坏航道,个别正在治理的航道出现了因非法采沙导致工程难以为继或重新施工、重新设计的严重后果。如何制裁这些非法破坏航道的现象,亟需一部航道法来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化航道部门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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