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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合金等行业取消电价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01:2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钟晶晶)昨日发改委再次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补贴政策,而今年4月发改委首次叫停14省份自行出台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同时取消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的电价优惠。

  为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膨胀,去年9月,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对这些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明令禁止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但该通知下发后,仍有不少省份自行出台并执行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今年4月,发改委首次叫停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14个省市自治区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发改委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通报了自去年6月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以来各省执行情况。其中,四川、湖北两省自今年4月发改委叫停地方对高耗能企业电价补贴政策以来再次上榜。

  昨日发改委下发的《通知》还公布了取消优惠的实施细则: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同时,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2008年内原则上取消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1999年原国家计委和

财政部曾联合发文对13家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优惠2分钱左右;2000-2005年,
国家发改委
在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企业用电价格比其他工业企业平均每千瓦时累计少提价约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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