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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公民建设的路径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09:27 中国经济时报

  ■学人新论■刘彤

  社会责任理论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结合。关于企业公民建设的路径,相应地有三种选择,即以法律规范为主、以道德倡导为主、法律规范和道德倡导并重。

  我国企业公民建设的路径选择

  企业的发展通常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纯粹赚钱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扩大规模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企业公民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目前处于第一个阶段,少部分企业进入了第二阶段。中华慈善总会关于《中国企业公民发展现状调查报告》似乎印证了这一观点,该报告显示,300家受访的中外企业中,外资(合资)企业对企业公民这一概念的认知度只有近70%,而更多国内企业对此认知比例还不到一半。目前只有约35%的企业刚刚开始进行企业公民建设,而仅有8%左右的企业有年度发展计划,7%的企业有长期发展计划。

  事实上,我国企业公民建设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同美英等国相比存在诸多差异而必然在路径选择方面面临不同的选择。

  首先,企业制度发展的历史、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美英等国是世界企业制度的发源地,企业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且企业反映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一致,没有经历过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日积月累,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企业管理、运作模式和较为深厚的商业道德氛围。我国早期的企业产生于清朝的中晚期,距今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更先后经历了多次社会变革和经济制度的变迁,企业形态、性质、反映的经济关系都处于动荡之中,企业缺乏以一贯之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理念,商业道德、商业准则没有形成足够的积淀。企业制度的成熟程度不同,同企业规模的大小一样,并不决定企业公民建设的核心价值不同,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公民建设的路径会有所不同。

  其次,企业的法律结构不同。美英等国的公司是根据信托原理组建而成的,而我国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反映在企业治理模式上,有双层制和单层制之分。美英等国的公司采用单层制的治理模式,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对受托人进行监督;而我国的公司采用的是双层制的治理模式,在董事会之外单独设立监事会,行使企业事务的监督权。企业法律结构的不同,导致立法及司法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不同,由于在信托关系中,受信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授信人一般不对受信人直接采取监督措施,而更多地借助于法律监督,同时,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判例原则,因此,美英等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较深,形式也较多。我国企业大多从计划经济条件下某一经济部门的生产车间或贸易单位改制而来,即使是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也因与市场经济体制配套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而普遍存在企业治理不完备的现象,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诚信缺乏硬约束。我国企业内部监督不力,加之司法对企业的实际干预又有限,是逃废债权、逃避纳税、拖欠工资等违反企业公民精神的现象在我国大量存在而又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第三,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不同。东西方文化差异使美英等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的核心理念有着较大差别。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作为企业核心价值的企业文化理念必然不同,而这种不同在创新、发展这一世界共同主题面前也必然会呈现出融会贯通的趋势。对于企业公民建设而言,同样体现在对企业公民精神实质的认同而对企业公民建设的路径选择会有所不同。

  鉴于我国企业公民建设尚未形成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企业公民建设处于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主张,目前应主要以法律手段规范我国的企业公民建设,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这条企业行为的刚性约束线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道德的柔性约束力才能充分显现。

  我国企业公民建设发展建议

  1.依法规范企业公民建设

  依法规范企业公民建设包涵两层含义其一是通过立法为企业公民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其二是通过执法为企业公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监督。

  就我国立法现状而言,对企业公民建设的立法完善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立法中明确赋予企业以国家公民地位。企业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形式不可能与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相同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比如企业不可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之所以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赋予企业以国家公民地位,就是要首先肯定企业的社会属性。企业的社会属性可以说与生俱来,股东出资组成企业,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化的行为,企业与股东、经营者、雇员、监管者、债权人、消费者、甚至社区、环境等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脱离社会规范,因此,企业的社会成员地位应首先在立法中得以体现。

  其次,立法应充分体现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标志,承认企业是国家公民,就必须承认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在这里应特别说明一点,经济立法的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同国家实施产业政策而产生的政策导向作用以及为国家安全等考虑实施的行业禁入政策并不矛盾,企业在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资金、人力等资源状况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国家可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及禁入政策,以保障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这是个体服从整体的关系,且通常一个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性越强,禁入的行业越少,说明该国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越强,经济开放度越高。

  第三,在立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要解决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之间的根本区别。企业办社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福利实物化的表现形式,在经过社会福利货币化改革,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体制初步建立后,企业已不具有办社会的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如果说现在一家房地产企业在其开发的社区兴办一所幼儿园,那么这种行为绝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企业职工子女入托问题,而是企业市场战略的一部分,并且幼儿园的运作也会采取市场化的模式。企业社会责任究其实质是企业在实现其获利目标过程中基于法律和道德约束对利害相关人所承担的责任,对于企业本身而言,它缺乏自行产生主动承担与企业战略无关的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必须借助于法律规范和道德倡导的力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法律规范应成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力。

  2.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

  政府在企业公民建设的作用非常重要,这不仅体现在规范制度、制定相应的规划上,同时也体现在正确的引导上。政府部门有必要建立一套统一的“企业公民行为规范”,同时可以制定更多的细则标准,可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在不同领域和行业协会合作,重点制定行业规范,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就是合理适度的引导。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推进企业公民:

  第一,推进企业公民法制化,使企业公民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强化企业公民实际上是强化企业的守法行为,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创造利润,为社会作贡献。

  第二,建立企业公民评价体系,使企业公民管理与国际接轨。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企业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经济指标仅仅被认为是企业最基本的评价指标,而关于企业公民的评价有多种多样,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公民纳入评价体系。所以,跨国公司都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而在中国,对企业的评价仍然停留在经济指标上,这样的评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中国的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三,加强对企业公民的培训,要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公民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帮助企业建立企业公民的管理体系,使企业公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四,加强对企业公民的监督,对企业守法行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表彰认真履行企业公民的企业,对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企业提出批评或惩罚,从而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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