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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电子垃圾业务终于有了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06: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一直以来,广受关注的电子废物拆解、处置等问题终于有了明文规定。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凡是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此外,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等,都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

  电子垃圾处置问题严重

  据悉,作为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已逐步进入电脑和家用电器报废的高峰期。一份来自中国家电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以8~10年的使用周期来计算中国一年电子产品的理论报废量,其中,电

冰箱为1500万台、空调近1000万台、洗衣机1800万台、电视机3500万台、电脑近3000万台,这五类旧家电一年就超过了1亿台。此外,我国每年生产的14亿只电池中,回收利用的不足1%。因此,如何安全处理每年产生的巨量电子垃圾就成了一个严峻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应运而生。

   企业应建电子垃圾回收系统

  与其他的电子垃圾管理条例不同的是,《办法》对经营电子垃圾的企业设立了门槛。《办法》规定,凡是具备条件的单位都应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国家禁止个人和未列入名录的单位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废弃电子产品回收系统以及公开产品所含铅、汞等有毒有害物质。

  至于建回收系统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认为,建立电子垃圾回收系统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各方协调,首先国家应在企业建立回收系统的初期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比如减税、免税等等;而消费者也应增强环保意识,分摊一点电子垃圾处理费用;此外,就是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承担起处理电子垃圾的义务。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而且,企业建回收系统如果运营得好的话,也是能够获利的。

  本报记者 张亦帆 实习生 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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