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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上电转债事件:警钟应长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9:47 中国经济时报

  ■实习生黄前柏

  在8月中旬,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5只基金因未能及时转股或卖出所持有的上电转债,而被上市公司强制赎回,直接造成了2200万元的损失。9月5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部向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发出《关于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期操作上电转债事件的通报》。此事在业界引起巨大震动,也给业界敲响了警钟。

  中银国际可转债研究员杜远芳告诉记者,可转债是个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品种。“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投资者可持有债券,虽然利率不高,但不会遭受债券面值的大幅下跌;如果行情好,公司的股价上涨,投资者可以转换成股票在二级市场获取收益,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债券。”

  “发生这样的事我们业界很难过。”华夏基金副总经理张后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样的乌龙事件是很不应该,这种事件发生在以风险管理为本职工作的基金公司简直就是个笑话,这说明有的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存在问题。”

  从上电转债这件具体的事情来说,监管部门认为,相关投资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控制意识薄弱,专业素质和技能不够合格,未能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受托义务,是上电转债事件的直接原因。张后奇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主要是基金公司的业务流程出现了问题,包括基金交易、技术系统控制、稽核和风控等流程,还有就是个别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张后奇同时补充道,华夏基金绝对不会发生此类低级错误。华夏基金有着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机构,下面还有研究策划部、基金投资部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各个部门负责具体的事务,而且各个部门会紧密合作。相关行业研究员要盯住公司,随时向基金经理提醒相关动态,交易室人员要对近期的交易状况作出提醒,而基金经理则要随时跟踪旗下的投资标的。另外,公司还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也要对投资品种作出监控。

  “相关的基金公司和从业人员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

  他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此次上电转债造成的2200万损失,相关基金公司和从业人员没有履行“善管”义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他还补充道:“有报道说,这部分损失将全部由基金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基金持有人不承担任何损失。我认为这是比较积极的处理措施,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监管部门的通知,这部分损失将全部由基金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基金持有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自去年8月中旬监管部门要求基金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以来,这还是风险准备金制度首次发挥作用。

  据证监会之前发出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基金公司要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但是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对风险准备金全额赔付这一说法表示怀疑。有业内人士指出,从2006年度开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这一损失,赔付的大多是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张后奇也认为风险准备金不是想用就用的,每个具体项目,每支基金都是独立的,不能用这支基金的风险准备金去赔付另外一支基金的损失。

  上电转债事件发生后,引来广大投资者的口诛笔伐。监管部门特地下发通知,要求各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以此为鉴,认真反思,切实重视风险管理工作,落实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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