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巨灾考验中国风险处置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8:03 经济参考报

  

巨灾考验中国风险处置力
今年7月,遭受特大暴雨侵袭的重庆璧山县县城内居民小区一片狼藉。新华社记者 刘潺摄我国已进入巨灾多发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推进,各种资源被破坏性开发,温室效应等问题日趋严重,导致自然灾害频发。

  仅以洪涝灾害为例:6月28日以来,我国淮河流域以及四川东部和陕西南部地区连续普降大到暴雨,局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强降雨导致四川大部、湖北北部、陕西南部等地发生严重的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据民政部统计,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共造成四川等六省份1421.8万人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59亿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15.57亿元。

  7月16日以来,重庆市遭遇今年以来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强度最大的强降雨天气过程。全市受灾人口643.5万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6.5亿元。

  7月18日,山东省出现入汛以来的第一次强降水过程,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逾15亿元。

  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水平低,手段单一

  郝演苏认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济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只是杯水车薪。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灾害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这种依靠政府财政救济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有限,如果预算安排的巨灾风险过多出现财政赤字,会影响财政支出的平衡和稳定,财政赤字在数量上又要受到经济稳定目标的制约。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人员蒲海成介绍说,单纯依靠财政补偿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上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到了90年代,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18亿元左右,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

  太平洋保险公司高级顾问张俊才认为,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

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采取措施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专家建议,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的范畴,需要运用不断创新的风险手段,把市场化的风险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手段引入到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当中,以形成有效的巨灾风险转移补偿机制和体系,形成风险共同分担计划。

  郝演苏认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会遇到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已经形成对国家救助和财政资助的过分依赖。第二,商业保险机制尚不健全,保险在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第三,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且交易成本高。

  袁力等人建议,考虑到我国上述困难,我国在巨灾保险体系的选择上应当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并且积极吸收和借助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力量。

  第一,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从国外经验看,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巨灾保险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保巨灾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

  第三,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为确保巨灾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应当安排再保险方案。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主体,对超过基金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或者其他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给予财政担保或者再保。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