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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标准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7:31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沈衍琪)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下调幅度较大,由原先的20%-40%调整至15%-30%。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均有小幅下调。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4%至15%;交通运输业为7%至15%;建筑业为8%至20%;饮食业为8%至2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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