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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颁四不条款 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21:51 中国新闻网
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新社发 博芽影像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七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今天晚间发布通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对上市公司提出八项条款,规定重大信息不得提前泄露,不得有选择地单独透露、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以消息不确定为由拒绝信息披露。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有关股价的敏感重大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根据通知,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事项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在发生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规定上市公司应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相关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股价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两成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在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应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证监会表示,颁布这系列新条款,旨在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及交易所将密切关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对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的行为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对可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冻结、查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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