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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将堵“外挂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01:4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孟斯硕)从10月8日到12月31日,是今年车船税的征收期。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税由新的车船税取代。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了解到,在实施新的车船税扣缴方式后,长年在户籍地以外行驶的车辆,如果其投保交强险的公司属地也在运营地,车主将按运营地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据了解,一辆在山西注册牌照的车,如果因为工作等原因长年行驶在北京,而且在北京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在新政策实施以后,这辆车的车主在北京投保交强险的同时,车船税按照北京的标准来缴纳。但如果山西的这辆车,在山西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则还需要回到山西省的地税局来缴纳车船税。

  记者还了解到,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缩小地方之间税额的差别,各地车船税税额的制定大体上一致。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新的车船税缴纳方式,车主将按照车辆行驶所在地的税额缴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外挂车”现象的发生,防止税款流失。据交通部统计,目前全国外挂的货车超过15万辆。今年3月,国家交通部、发改委、
财政部
三个部门会商后联合签署111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治理“外挂车”的要求。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人员徐港介绍,如果交强险的投保单位所在地同车辆行驶的所在地为不同区域,可能会造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理赔环节比较繁琐的情况,所以一般的车主都会选择“在哪儿行驶,在哪儿上保险”。现在将交强险和车船税捆绑起来,这种利用地区税差避税的现象将得到抑制。

  名词解释:

新车船税实施以前,车主缴纳车船税都是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但是由于各省市车船税额标准相差很大,就造成了一种在低税额地区注册,但是在高税额地区行驶的现象,也被称为“外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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