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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车船税目前不会合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 01:0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汪蕊 对于有网友关于“养路费和车船税是否重复征税”的提问,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巡视员曹聪昨日表示,养路费和车船税目前不具备合并条件。曹聪同时透露,按照有关方案的设计,今后将对汽油、柴油开征燃油税,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将同时停收。 自21年前开征以来,车船税的存在一直受到质疑。对此,曹聪介绍说,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对财产价值具有调节作用,养路费和车船税是在两个领域里的不同的集资方式,目前两者还不具备合并的条件。 据介绍,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曹聪介绍说,车船税可依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和自行缴纳两种方式进行。一种可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应该缴纳的车船税。另一种是自行缴纳。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自己可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至于缴纳的地点,曹聪举例说,若车辆在某个省内登记可以在当地交。如果长期在外地使用,而且要买交强险,可以在买交强险的时候,在保险公司交税。对于不需购买交强险,在厂矿、港口、码头、机场使用的厂内车辆,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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