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破产“管理人”操作难题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14:10 中国产经新闻

  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全面启动

  本报记者 栾璐报道

  在有关管理人选任、管理人报酬,以及新旧破产法实施衔接等3个专项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涉及整个《企业破产法》的综合性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已经启动,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

  8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与问题高端论坛”上,来自人大等专业人士表示,新破产法在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都面临很多操作性问题。而正在进行中的司法解释制定,无疑是解决上述种种制度缺陷的一个机会。

  破产实施办法未启动

  “针对整个《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全面启动。”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其涉及内容很多,是一种新的制度,实践当中产生的问题远远超过理论层面的问题,司法解释的起草至关重要。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组长朱少平认为,该法的创新之一在于对金融机构的调整。据介绍,该法一方面授权国务院制订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另一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关申请破产和实施暂停两大特权。但截至目前,这个实施办法的制定还没有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专家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透露说,目前已经启动的是涉及到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些配套制度,如央行系统正在抓紧起草存款保险制度,证监会正在研究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问题,而中国保监会方面则还没有启动相关工作。

  至于针对整个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王欣新说,“这是一个最实质性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启动,恐怕要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才能解决”。

  操作难题待解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的另一大创新,但是,破产法起草工作组专家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说,新法实施已近3个月,很多地方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名册还没有出来,使得作为启动破产程序最关键的管理人制度不能进入到实施阶段,客观上使各地依照新破产法受理破产案件的速度受到影响,令人感到不容乐观。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敏介绍,按规定,只有进入法院系统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才能充任破产管理人。

  由于我国各地发展状况不一,很难由最高法院编制一个全国适用的名册,所以目前采取的方式是授权由高院编制或者中院编制,具体编制也将分批进行。而在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操作上,也有很多问题有待理顺。

  “作为管理人,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很多问题,有些在解决,如银行账户的问题,有些还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身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组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对此不胜感慨。

  他透露,仅仅是刻制管理人印章,前后就耗时两个多星期,而至今他们的管理人账户尚未开设成功。银行方面的理由是,尚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下达的文件,无法开展相关工作。尹正友表示,他们和银行进行了交涉,并出示《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但银行方面坚持需要接到央行的文件。

  重整制度仍存在问题

  重整制度也是新破产法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新制度。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对被申请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一旦启动,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就不能行权,企业赢得了自我拯救的时间。而如果重整方案获得通过,企业可以在不死亡的情况下,豁免巨额债务,从而摆脱困境获得重生。

  这种超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其他任何一部法律均无法给予企业的。《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到,新破产法实施以后,已经有很多企业向法院提出了企业重整申请,包括上市公司ST宝硕和ST沧化等。

  但是,“由于重整制度是第一次引进我们中国大陆,”李曙光介绍,新破产法“因此在企业重整的制度设计方面上来讲还存在着缺陷。”

  首先是对重整制度的目标确定上,仅规定了再生型重整,没有规定清算型重整。但从域外经验来看,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有两种重整程序,再生型重整如果不成功,就可以转换为清算型重整。

  其次在于提出重整申请的门槛设计。目前新破产法规定的门槛过于宽松,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在比较成熟的《破产法》当中,一般会要求债权人达到一定比例,才能提出重整申请。而且还会要求对重整申请举行一个听证会,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启动重整程序。但是我国的新破产法规定,法院要在接到申请15天之内就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