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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现状”不该由律师一方埋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王琳 广州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日前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开审。公诉方认为,马克东利用当事人急于捞人的心态,钻了当前司法现状的空子进行了诈骗,辩方则为马克东作了无罪辩护,其理由是“这百万巨款是正当的律师费用”。《新快报》9月10日,11日 马克东一案显然让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们普遍感到了“唇亡齿寒”,甚至是“兔死狐悲”。旁听席上,不仅有全国律协、省、市律协的代表,也不乏千里迢迢赶到营口的广州律师。“如果这个案子都能判有罪,任何一个刑辩律师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马克东。”旁听席上一位律师的这番话大概代表了许多律师的心声。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数额达百万元的,属“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马克东案的控辩审三方曾就管辖权问题争论不休,后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辽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审理此案。尽管辩护方仍然认为这一指定“没有道理”,但也“不好再说什么了”。由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开审,似乎就意味着,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却不至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地步,因此无须由中级法院来一审。此外,既然现在指定由基层法院一审,也就表明,被告上诉之后,此案在常态之下也会在营口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这样的管辖指定,对诉讼公正而言有利有弊,对被告人而言是福是祸,没有最终的审判结果还难以断定。 再看诈骗的事实。据公诉机关指控,赵文刚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进行辩护时,被告人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赵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声称自己认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郑庭长、何庭长,可以帮忙找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马克东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分两次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挥霍。 如果这一指控成立,我建议侦查机关一定要拿出“宜将剩勇追余寇”的斗志来,彻查每一位律师,看看他们在接案的过程中,有没有跟当事人说过“我跟某法院的法官很熟”,或“某某检察官是我哥们”等大话来。如果这些大话确实说“大了”,那么这些律师就涉嫌“诈骗”;如果律师口中的“很熟”、“摆平没问题”是些大实话,那么这些律师就涉嫌“行贿”或其他更严重的犯罪。在这样一种不是这个罪,就是那个罪的双项选择中,律师其实已经没有选择——要么放弃做律师另谋高就,要么时刻准备蹲监牢。 也许有人会说,律师还是有别的选择的。比如他们可以跟当事人说,打官司又不是打关系,我跟这里的法官、检察官都不熟,但我法律业务精通,也可以帮助你赢得诉讼。我怀疑这样的律师基本上不会有当事人相中,他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上至少就不能称“精通”。控方称马克东“钻了当前司法现状的空子”,这里的所谓“司法现状”,无非是指“当事人对律师关系的迷信”,以及“律师的关系在很多时候确实值得迷信”。然而造成“当前司法现状”的责任人又是谁呢?仅仅是律师吗?当然不是。如果法官、检察官都能秉公司法、不为“关系”所动,律师何须劳神去构建自己的“关系网”?如果当事人的耳闻目睹并无“打官司靠关系”的“刻板印象”,他又如何会偏爱“关系”而不偏爱“业务能力”?既然“当前司法现状”的形成,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都有责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板子就不能仅仅落在律师一方的头上。马克东基于“当前司法现状”对当事人说了“与公检法关系好”,“可以摆平”,也应认定为揽案子过程中的说词,即便这些大话是“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不能证明马就有“诈骗”的故意——他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真实的,他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是真实的。退一步说,如果当事人认为马克东的一些大话对其在协商律师费时产生了误导,那也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经由当事人双方再次协商来解决,协商不行也应付诸民事程序,而无须劳动侦查、公诉乃至刑事审判的“大驾”。 当侦控方在“律师伪证罪”之外,又发现了“诈骗罪”这一把“尚方宝剑”时,原本不平衡的“控辩天平”就更加向控方倾斜了。诉讼常常被看作是一种称量的活动,当控方凭借其国家权力而握有随时可令辩方入狱蹲监之“方便”时,诉讼这架天平事实上已很难再保证称量的准确无误。 但愿正在修订之中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能够正视这样的“司法现状”,并从制度上努力校正之。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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