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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律师论坛热议娃哈哈达能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08:18 经济参考报

  随着娃哈哈与达能的争端步入法律程序,双方的“口水仗”也暂时停歇。不过,日前在银川召开的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该案却再次成为法律界人士以及专家学者热议的焦点。

  商标转让谁有问题

  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企业是以娃哈哈的商标作价投资为前提的,目前双方争论的核心之一也在于娃哈哈商标的归属。据了解,当初双方的合资合同在省外经贸厅审批通过,合资企业完成了注册。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转让必须核准,属于强制性规定。而2007年6月7日,国家商标局回函浙江省工商局,明文指出:“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1995年颁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据此,一直在强调“著名品牌是国家战略资源”的北京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表示,在娃哈哈的

商标所有权投资注册合资公司的问题上,由于国家商标局明确表态,达能公司已陷入合资企业违法经营11年之久的法律危机。

  对此,当日论坛的主持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则表示了不同看法。

  首先,按照双方协议,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企业是以娃哈哈的商标作价投资为前提的。如果商标转让没有发生,娃哈哈首先就有出资不到位的嫌疑,是不是该负法律责任?

  其次,为什么合资企业注册后,娃哈哈集团开始申请商标所有权转让,但直到现在才给予明确回复?这本身也存在法律瑕疵。

  谁违反了同业禁止

  目前,达能与娃哈哈之间最戏剧性的事件莫过于双方互告对方违反了同业禁止。

  据了解,从1996年到1999年,娃哈哈与达能前后签署了四个合同,同意将娃哈哈商标归合资公司所有或专有使用。而此后,娃哈哈集团又同意一大批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参加讨论的不少律师表示,从这一点来看,娃哈哈完全处于法律劣势。

  不过,李肃认为达能以此来认定娃哈哈“违约”并不能成立。他分析说,非合资企业大多数是在合资企业不愿意投资的地区建立,而全国的产品销售网则由合资企业统一控制管理。因此,非合资企业不过是合资企业的贴牌加工厂,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每年都在披露,并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因此并无“违约”可谈。

  李肃表示,达能在中国饮品行业一贯的战略方针是进行多品牌并购,目前已经持有七家中国本土知名品牌的大量股权或全部股权,并在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各大品牌厂商中占有董事会席位,反而是达能违背了“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商业原则,侵害各家合作方股东的根本利益”。

  为此,他已经购买了100股光明乳业

股票,并以小股东身份正式向达能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达能在国内多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董事会中占有席位,这直接损害了光明乳业股东的根本权益。

  “不久,达能各家合资公司中的各方小股东一拥而上,相继起讼达能。这次群起诉讼的浪潮,会从针对达能董事个人的竞业禁止开始,再到诉讼达能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最后还会比照达能在国外的赔偿数额,形成中国企业的巨额赔偿请求。这就是说,达能如果坚持以诉讼解决纠纷,就要陷于长期的多地区的反复诉讼,而且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李肃说。

  煽动民意还是缺乏法律意识

  在此次论坛上,大家讨论最多的还是“娃哈哈达能案”背后的道德与法律反思。不少与会人士认为,达能与娃哈哈的争论只是一个法律纠纷,不能过分提高到政治、道德高度。

  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的王巍表示,商业合同的履行与否是一回事,反垄断的起诉是另一回事,不能用国家经济安全这样一个伟大的口号来煽动民意。市场经济是多种因素在其中进行交易的过程,这个过程要可以计算、判断和衡量,就需要一种最基本的约定,这个约定就是契约。契约精神就是说话算数,一旦做出了承诺必须要执行,而且是不打任何折扣的执行。他甚至认为,10年前如果没有达能,娃哈哈能走到今天吗?

  吕良彪认为,宗庆后面对媒体总表示出上了达能圈套的意思,当初娃哈哈占合资公司49%的股份,他认为自己掌握着控制权。谁知第三大股东百富勤把股份卖给了达能,合资公司控股权转到了达能手中。这只能说明他当时的无知与过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法律战是一场消耗大量人力、财力的持久战,不论是宗庆后还是达能,都是一场玩不起的游戏。因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回到谈判桌前来握手言和,妥协才是最大的智慧。

  但刘俊海同时表示,以宗庆后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本可以在当初设立合资合同时做得更好,可惜相关的法律智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使用。透过这一案例,中国企业应该反思,在与国外企业寻求合作的时候更多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来防范风险。“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到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服务意识的消费观念有待提高。”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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