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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逮捕有悖“无罪推定”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9:37 中国经济时报

  ■鹰笛

  9月8日上午,按照郑州市公安局部署,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9月10日《郑州晚报》)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公开逮捕的方式,可看作是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公捕大会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在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因此,在强调程序正义的理念和价值时,必须首先要明确:“公开宣布逮捕”仅仅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并非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处罚,更不是刑罚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以,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认定,并不是罪犯,他们享有除了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确认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该诉讼原则所体现的是现代法治理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捕大会却有实行“有罪推定”的嫌疑,客观效果上无异于代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而从民事法律上讲,警方在公共场所对一些涉案人公开处理,毫无疑问使其声誉受到了损害。而被执行公开处理的人,并不一定都是有罪的人。设想一下,如果被公开逮捕的人被法院判决无罪(实际上被法院判无罪的例子很多),后果会怎样呢?国家宪法已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如果是公开处理,这个人的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目前,监狱中的服刑人员都可按照《监狱法》享有他们应有的尊严和人格,而对于未经人民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公开逮捕的方式,显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利。

  公捕大会不同于公开审判大会。后者是着力于法制的透明度和公开、公正,保证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前者却带有示众的性质。特别是公捕大会本身并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且无法律依据,从法治精神和我国刑事政策的本意来看,无论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有多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多么充分,都不宜召开公捕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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