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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 08:28 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八年,还经济林补助五年,还草补助两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

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八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配套措施包括: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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