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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化妆品通用名不得暗示医疗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 02:21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前日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在刚刚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化妆品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并且化妆品要标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全成分表。

  新规定明确指出,化妆品标志中的名称,要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中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化妆品标志也不能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更不能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标志的标注形式也不能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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