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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07: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日前,上证所专门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并修订该所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将其更名为《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则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要求,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一,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第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三,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第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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