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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缘何会“胎死腹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14:49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尹茗报道

  自打汽车走进千家万户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广大消费者就期盼着能有一部保护他们切身利益的汽车“三包”规定。然而,好梦难圆。据近日获得的可靠消息,汽车“三包”规定在走过将近十年的磕磕绊绊之后,终于“胎死腹中”。

  “三包”将被质保取代

  从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消息算起,这项与汽车消费紧密挂钩的所谓汽车“三包”规定,在近3年时间里就一直处于“专家研讨和修订”的阶段。日前从有关方面获悉,由于多次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在出台实施后可能将面临诸多“技术性难题”,有关部门正酝酿出台一部《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来替代汽车“三包”规定。

  “围绕着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例行研讨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基本上就已经暂停,至于何时重启相关研讨工作,目前还不得而知。”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近日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以后可能就不会有汽车‘三包'的说法了,取而代之的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

  据了解,该负责人所在的专业委员会曾应邀参与了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多次研讨工作,尤其是《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草案)》等产品质量法规的起草工作。

  “为了增加《条例》出台后的可操作性,专门针对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会有,以便与原汽车‘三包’规定对接。”据该人士透露,《条例》出台前的各项“课题研究”已经展开。

  就“三包”修订工作是否全面暂停,以及《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出台的准备情况,众多记者都曾多次致电负责制定汽车“三包”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询问,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不过,在今年1月召开的一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内部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曾透露,汽车“三包”征求意见和修订已经接近尾声,不久将择机出台。

  条例效力高于“三包”

  “汽车生产厂和经销商的反对意见,是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久议不决的最直接原因,后期的修订意见多半也是厂商提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参与过汽车“三包”修订研讨工作的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表示。

  由于“三包”规定(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退车”概念,这让国内绝大多数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如坐针毡。例如“三包”(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等,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目前,国内几乎所有汽车品牌4S店,都能做到新车质保期内包修、包换;但对于包退,绝大多数汽车品牌的经销商普遍认为“可能性不大”。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解释道:“消费者购买汽车时,除了车款还需缴纳诸如消费税、城建费、车船税、增值税、道路建设费等附加费。一旦出现退车,车款能退,但上述附加费用却很难退掉。”这笔损失是厂家、商家、消费者都不愿承担的,应该由谁承担目前还没有规定。

  苏晖认为,目前国内汽车消费的大环境方面的诸多因素,如部分消费者法制观念的缺失以及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都可能影响到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出台后的实际执行效果,而退车难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产品质量由谁鉴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如果举证难、鉴定难这些技术性问题得不到解决,汽车‘三包’实施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在苏晖看来,汽车“三包”即便正式出台,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据了解,有关部门并未对《条例》出台制定明确时间表,不过相关的各项“课题研究”已经展开。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解释道:“与汽车‘三包’规定属部门规章不同的是,《条例》属于比部门规章规格更高的‘国务院条例’范畴,其提供的法律效力和依据远远超过部门规章。”他认为,《条例》的出台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三包”规定的缺位,关键还是要看其是否具备类似的可操作性。“由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汽车‘三包’所具有的可操作性,消费者

维权的成本明显加大,”邱宝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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