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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京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09:24 保监会网站

  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A、B、C三类管理,在保证金、从业人员资格、继续教育以及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在辽宁、北京开展试点。现将两地试点主要做法及进展情况摘编如下。

  辽宁保监局: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辽宁保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新批设兼业代理机构97家,依法注销1558家,在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等方面收到成效。

  一、加强政策宣导,加大试点培训工作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试点办法》的政策宣导和业务培训。一是组织召开了全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启动会,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并要求保险公司将试点政策传达至所有与之建立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二是分别举办了针对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和银行、邮储等主要兼业代理机构的专题培训,宣讲试点政策,讲解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三是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保监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新的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

  二、注重因地制宜,逐步夯实试点管理基础

  一是采取“保监局统一领导、行业协会直接参与、保险机构支持配合”的方式,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清理,及时整理系统数据,对不具备条件的1558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将整理后的机构名录在保监局网站上进行公告。二是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安装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系统漏洞和缺陷,测试对接兼业代理信息系统与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确保兼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力争在试点期间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政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明确许可事项业务流程及许可证换发期限,有步骤、有重点、分批次推进换发工作。四是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稳定兼业代理市场,对原有许可证实行过渡期管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许可条件后,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五是安排专人负责银行、邮储类兼业代理政策咨询和资格审批工作,协调保险行业协会为兼业代理从业人员参加考试提供支持,开辟银行、邮储类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绿色通道。

  三、转变监管思路,强化市场准入监管

  由过去的“先批后管”转变为“先管后批”,严格准入管理,强化事前监管。一是管人员,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业务人员,且必须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用工合同,保证代理业务的质量;二是管制度,严格审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三是管培训,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关业务人员参加岗前委托代理培训和后续教育,接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业务素质。

  四、突出综合治理,建立多方监管合作机制

  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业分布广、监管难度大等现实情况,突出综合治理的监管思路,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多方监管合作机制。一是与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政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召开了银行、邮储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试点政策管理培训会议,对银行、邮储类兼业代理机构实行重点监管。二是定期向工商部门发送各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单,建立重要线索通报制度,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打击无证代理行为。三是与税务部门联合规范《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领购、使用及管理,探索使用加密机打印发票,对发票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移交。四是与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对B类和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初审职责,实行层层把关、严格审核。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其政策效应初步显现:一是市场主体结构逐步优化。通过按照A、B、C三类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落实保证金制度,在强化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优化了市场主体结构。新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管理规范、内控健全的A类机构为主,B、C两类机构数量有所减少,“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原则得到体现。二是市场秩序趋向好转。强化了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兼业代理误导欺诈现象明显下降。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兼业代理机构虚开发票、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违规行为明显减少。部分行业行政干预的力度在逐步减弱,公平有序、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三是依法经营意识逐步增强。新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能够建立比较规范、完整的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配合监管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辽宁保监局)

  北京保监局:健全体系 突出重点

  一、精心准备,实现新旧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一)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政策衔接。为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北京保监局于2006年11月及时转发了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于2007年3月制定下发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召开试点工作启动大会,对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动员与部署,明确宣布采用限期换证的方式督促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完成资格类别的申报工作。

  (二)积极开展宣传及培训。针对兼业代理机构数量众多、类型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北京保监局在不同层面、不同范围组织了多次宣导与培训会议,宣传试点过渡期政策,培训信息系统操作,确保保险公司、兼业代理机构真正了解并掌握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

  (三)集中力量做好审批。在试点过渡期内,共收到2353家兼业代理机构提交资格申请,截至2007年6月底,审核核准了828家兼业代理资格,不予核准139家,待审核1386家。其中核准A类机构246家,B类机构436家,C类机构146家。对于不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的3428家机构,则依法予以注销。通过全面清理和整顿,为进一步做好分类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大胆创新,构建“四位一体”监管体系

  在推进保险兼业代理试点工作过程中,北京保监局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胆进行监管创新,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一)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职责。根据试点办法规定,按资质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明确三类机构不同的申报方式,细化资格准入审核标准。对于独家代理的C类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承包到户”;对于多家代理的A、B类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按代理业务归属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二)赋予行业协会部分管理职能。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辅导B类机构填报申请资料,并代为申报资格,增强兼业代理机构接受行业自律组织指导与监督的意识,有效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社会监督。利用信息系统建立保险中介监管与社会沟通交流的平台,多方位搜集兼业代理机构不良从业记录,及时披露兼业代理机构资格信息及从业记录信息。通过管理与披露“黑名单”,形成对兼业代理机构强大的威慑力,建立起有效的惩戒机制。

  (四)转变思路,加强监管。摒弃以往“一刀切”的做法,大力宣传“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从兼业代理机构审核通过率来看,A类机构为100%,B类机构为89.7%,C类机构为63.5%,资质等级越低,审核越严格,有效优化了市场主体结构,传递了“扶优限劣”的政策导向,努力营造规范发展、合规经营的市场环境。

  三、抓住监管重点及难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改革试点为契机,下大力气研究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严把车险、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关,促进市场秩序的改善。由于车险及航意险的险种特点,代理机构凭借其渠道优势,长期以来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其重要原因是许多不具备条件与资格的兼业代理机构参与并扰乱了市场秩序。在试点中,北京保监局严格按照主业直接相关性原则,明确限定了代理车险及航意险的行业类型,并经过重新梳理与检查,代理主体资格明显规范。同时,在航联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统一组织下,近300家代理销售航意险的航空售票点及旅行社提交了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代理航意险机构“无照经营”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强化对兼业代理机构的保证金监管,确保资金如实到帐。北京保监局采取指定银行管理保证金的办法,规范保证金缴存及退付的凭据,确保资金安全。通过指定银行的资金管理系统,实现对保证金的统一管理,定期掌握保证金缴存详细情况,有效落实了保证金缴存制度。

  (三)严格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一直落后于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实际,北京保监局在试点中进一步明确了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并按机构类别做出不同程度的要求,从而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持证上岗的主动性明显增强。据统计,2007年2季度,北京保险代理人考试中心接待考生数量同比增长46%,新增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人数达21123人,其主要原因是银行、邮储等兼业代理机构集中组织代理业务人员报考,有效提升了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快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目标的进程。(北京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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