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河北蔚县煤矿征占耕地事件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14:1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徐谷明

  “1997年煤矿占了村基本耕地150亩、2002年40亩、2004年150亩、2005年200亩,煤矿逐年蚕食了我们全村一半的口粮地,但是征地补偿款只补了154.1亩。”蔚县涌泉庄乡北方城的村民宋万祥拿着全村户主签名和画押的材料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据悉,河北蔚县煤炭资源丰富,属于全国产煤百强县之一,而征占北方城村耕地的是河北省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公司单堠矿井。

  “煤矿占地给的钱,算下来每天四毛四分钱,才够买一个玉米棒子,根本保障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在北方城村,村民们如此向记者抱怨。

  消失的耕地

  当记者来到这个距县城十几里外的北方城村时,见到占地上千亩的单堠煤矿已经初具规模,整个煤矿以沙蔚铁路为界分为南北两个区域,煤矿离村子只有几百米之遥。

  在北方城村,村民们就煤矿征占其耕地的事情对记者介绍说,“煤矿占了我们的耕地,但村民只得到了一部分耕地的补偿”,“每亩4200元的补偿金只相当于矿工42天的工钱,现在什么都涨价了,往后还得挣钱买口粮过活。”

  “煤矿占地最早要追溯到1997年,当时单堠煤矿还没有建,就已经圈了我们村150多亩耕地要建变电站,现在也没见过征地批文,当时整个冬天煤矿都在我们的地里挖井、修路、打桩,但是村民至今一分钱也没有得到。”村民赵成昭对记者说。

  为核实北方城村1997年征地的情况,记者找到了蔚县国土资源局,该局耕保股股长赵岩介绍说:“变电站是依法征占的,有正式文件。”

  为此,赵岩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字样为冀政征1997296号的河北省国家建设征地呈报表,其中变电站征占北方城村134.69亩耕地,时任该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为1997年11月23日。

  对于村民质疑的征地补偿事项,当记者驱车来到涌泉庄乡政府所在地时,前该乡党委副书记耿仲江对记者说:“当时变电站征地的补偿款都归村集体了,没有分给村民个人,但是这些钱都用来为村里办实事了,比如修路,街道修整等等。”

  在村子里,记者也发现贯穿全村的道路比较好,而且还建有村活动广场。然而,聚在古堡外的村民们对此表示了质疑,“村里的柏油马路是2005年才由煤矿出钱修的,而街道修整是因为北方城村是县里一个旅游景点才由县财政拨款的。”

  “煤矿占地是有预谋的,先是把我们村的退耕还林给取消了,然后弄了一个临时占地协议,最后总共占了我们村600多亩耕地。村民不但没有得到多少补偿,而且直接影响了我们的生计。”村民赵江介绍说。

  究其原因,村民张桂珍解释说:“1998年村里重新分地,由原先人均耕地2.5亩减少到2亩,按照全村600人计算,分地后村里保留了300多亩机动地,其中建变电站就占了一半,剩下的以后都被煤矿给占了。”

  在2002年的时候,煤矿修建了沙蔚铁路,其中占了北方城村耕地40余亩。“当时这条铁路占地每亩补了2000元,村民得了1500元,村集体拿了500元,当时都说铁路是国家修的,村民拿到这些钱就没有再说什么了。”村民刘庭明说。

  对于铁路占地和补偿情况,耿仲江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

  据村民反映,煤矿在2004年5月份占地150余亩,其中属于集体承包给个人的经济林70亩。“当时70亩都是种了四年的杏扁树,煤矿对每棵树赔了173元,既没有其他什么土地补偿,更没有见过什么批文。”当地某承包户向记者介绍说。

  而当记者问及煤矿在北方城村征了几次地时,赵岩介绍说:“有征地批文的两次,除了变电站,2005年还有一次。”

  当记者提出要一份2005年的征地批文复印件时,赵岩提供了一份字样为冀政转征函20050257号文件,该文件批复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单堠矿井建设用地总计23.006公顷(约345亩),落款时间为2005年8月4日。

  据记者了解,这份2005年的批文较之1997年简单多了,其中既没有征地具体村庄,也没有相关村委盖章签字。对此,赵岩的解释是:“当时的征地批文就是这样的。”

  据记者了解,村民在2005年10月前对煤矿占地事件反应并不是很大,直接的导火线是其待收庄稼被“活埋”事件。为此,村民还花钱刻录光盘收集证据,到北京购买与土地法相关的书籍。

  “若是国家征地,至少也得事先有个公告,但是煤矿占了我们村里600多亩耕地没有开过一次村民代表大会,更不要说什么征地公告或者听证会之类的,甚至在2005年10月2日半夜,乡政府带队用铲车把154.1亩成熟待收的庄稼和杏扁树全部‘活埋’了,当时村里的广播喇叭的电线也被剪断了,到第二天才知道自己的地被推平了。”宋万祥激愤地对记者说,“这些是违背国家土地管理法的。”

  为此,第二天村民找到了乡政府问个究竟,“当时他们说这是临时占地每亩补偿500元,后来我们不同意,他们就说按照县里的规定每亩7000元,其中村民分4200元,因为还有二十多年的承包合同期,当时觉得这个补偿太低了,一直就没有去领。”赵江说。

  对于半夜铲平154.1亩耕地的事件,耿仲江回答说:“不知道。”

  除此之外,村民们认为煤矿占地存在欺骗行为。村民邓发拿出了一份其胞弟邓忠临时占地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为涌泉庄乡人民政府,乙方为邓忠,其中临时占地1.62亩补偿1620元,89棵杂木补偿712元,签约时间是2005年7月1日。

  对此,张桂珍认为,“临时占地是在2005年春,乡长吕明银说征地还没有批下来,但为了不耽误开工,要求临时占地两年,按照规定不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但是煤矿在临时占地上修了仓库和住房,最可气的是协议三个月后的10月2日乡里就把我们的庄稼和杏扁‘活埋’了。”

  当记者问及赵岩是否存在临时占地问题时,他解释说:“不清楚,也不知道。”随后记者拿出了那份邓发的协议书时,他表示说是第一次看到这份协议。

  关于煤矿征占耕地一事,北方城村现任姓白的村主任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而对于此事较为了解的前任村主任赵彩,记者一直未能联系上。

  土地补偿之争

  “我们这些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被征农民补偿的,不存在没有补偿的问题,而且给予的补偿远远高于国家标准。”赵岩说。

  对于征地补偿问题,记者从一份名为《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单堠矿井征用涌泉庄乡土地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文件中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总和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2002年—2004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六倍,根据统计资料,蔚县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为248元,涌泉庄乡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为195元,据此每亩标准应为:按全县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48×16=3968元,按涌泉庄乡的标准为195×16=3120元。

  针对上述补偿标准,村民都表示了反对意见。“我们的耕地怎么可能这么低的产值呢?”为了求证每亩耕地真实的产值,当记者来到涌泉庄乡政府时,当地一位50多岁的村民介绍说:“像我们这里有水库水浇地每亩玉米产粮在1000斤左右,由于北方城村那块被征的地没有引水渠,基本上也就是500来斤,按照前几年玉米0.5元计算每亩产值也就在250元左右。”

  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地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后来县里考虑到单堠矿井和张石

高速公路征地是基本同时进行的,因此征地补偿就依照高速公路的标准,即旱地每亩7000元,其中补偿分配比例为土地补偿金归集体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给了村民,按照规定,4200元安置补助费已经是很高的了。”

  对此,曾长期担任村干部的王忠对记者介绍说:“每亩耕地一次性才补助4200元,太少了,这几乎也就是七八吨煤的价格,像我们村还是县里的小康村和生态村,人均年收入也有个2400元,这些显然不能维持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这不符合国家规定。”

  此外,一些村民向记者反映,“据说煤矿每亩补偿给了7万元,但是县里却说只有7000元。”为了求证村民所说的情况,当记者来到单堠煤矿办公大楼时,二楼办公室一位姓温的女性工作人员让记者到餐厅隔壁大楼的302室找矿区基建中心负责人。

  而当记者来到302室时,一位30多岁的工作人员在与其主任电话沟通后,该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裴主任有事外出了,这些问题不归我们这里管,有事你找总矿领导。”

  针对县政府征地补偿的批复文件,赵成昭认为,“为什么我们的征地要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补偿,而煤矿占地是企业行为,这不是张冠李戴吗?”

  除了补偿的标准外,补偿的耕地面积一直也是村民反映较大的问题。究其原因,每亩7000元补偿费只涉及154.1亩耕地,“除去修铁路的40亩,几乎还有近400多亩土地被占,但村民没有看到一分钱的补偿。”陈建金介绍说。

  同时,耿仲江向记者透露说:“安置补助费,也只剩下7户没有领这个钱了。”

  据悉,由于乡政府管理村集体的财务,当记者提出想看看北方城村村民领取土地补偿款所涉及的多少亩耕地和标准的账目时,改乡政府负责人拒绝提供。

  为了说明4200元安置补助费不能解决被征农民的生活问题,宋万祥和记者算了一笔账,在1998年前其家庭5口人有12.5亩耕地,分地后按照人均2亩共有10亩地,现在其家庭成员增加到13人,“2005年的时候煤矿占了我家5亩耕地,剩下的5亩口粮地要养活13口人,人均占地0.38亩,这样的话,我们家口粮都得花钱买,总计2.1万元安置费还不够13口人一年的花销。”今年已是66岁的宋万祥很无奈地对记者说。

  退耕还林之变

  在单堠煤矿征占北方城村土地中,对于被占土地性质的确认也是村民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涉及领取每亩4200元安置补助费的154.1亩的土地。

  据悉,2002年底蔚县开始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计划,当时北方城村规划了313.7亩耕地,其中分为沙蔚铁路以南154.1亩和铁路以北159.6亩两大块。

  宋万祥介绍说:“铁路以南的土地应该算作退耕还林,因为当时这是县里林业局的规划项目,2003年3月在村委会的带领下挖树坑,4月份的时候全村313.7亩地都签了退耕还林合同并交给了乡林业站负责人郭鹏。”

  对此,县林业局总工程师梁万解释说:“实际上北方城村只有铁路以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项目,铁路以南的只能算作耕地而不是村民们所说的林地性质。”

  对于其中的变故,有村民解释说,“这是因为这块耕地恰好紧挨着煤矿,地下煤矿资源较多,煤矿怕占地多生出事端。”而梁万则表示说:“因为2003年6月10日涌泉庄乡政府以北方城村退耕还林工程区内154.1亩被单堠矿井准备征用为由,向我们申请其退出原先设计范围,改为由临近的高利寺村来实施这个退耕还林项目,我们也就同意了这件事情。”

  对于村民所说的154.1亩退耕还林合同,梁万解释说,“也许是村民搞错了,把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当作这个合同了。”

  针对这份退耕还林的合同,当地一位曾接触过合同的村民向记者反映:“这份合同是和铁路以北的退耕还林项目一起由村民签字后送到乡林业站的,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给取消了。”

  据悉,当地村民还是在2003年秋和2004年春在铁路以南的154.1亩种上了杏扁树并套种了一些经济作物。

  同时,赵江仍认为自己铁路以南的土地是退耕还林地,他说:“我们和那些铁路以北的农户一样也领取了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助。”

  对此,梁万解释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铁路以北是领取了国家退耕还林证书并按照每亩140元的国家标准补贴的,而铁路以南的补贴则是由煤矿出资的。”

  据记者了解,铁路以南的154.1亩地以单堠煤井征地预留地的名义由煤矿出资每亩按2003年126元、2004年500元、2005年400元的标准,向所涉及农户进行的包产补贴。

  而对于村民在铁路以南的土地上种的杏扁树,当地县林业局在其调查答复意见书中认为,“这是农户不听劝阻强行栽种的,但仍进行了补偿。”

  宋万祥也证实说,“2005年10月份154.1亩土地被占了,煤矿的确给予了每棵杏扁树8元的补偿,但是这些树是在征地批文下来前种的,当时这些地还是我们自己的,而且至今煤矿也没有和我们签订土地合同转让协议,村民还保留着这些耕地的承包合同书,根本不存在什么抢种的说法。”

  当记者问及村民为何如此在意退耕还林项目时,梁万说:“这主要是因为补偿的问题,这些杏扁树都是村民抢种和补种的,到时候村民就可以向煤矿多要些钱了,因为是耕地的话,村民只能领取每亩4200元,而一旦成为退耕还林项目种上了杏扁树则由耕地性质变为林地性质,由此,征占土地的补偿标准则不再是每亩二三百元的产值而是每年上千元的杏扁收入,同时还要赔付树苗款。”

  村民内部的矛盾

  对于单堠煤矿征占耕地的事情,当记者逐户走访了解农户后,发现北方城村内部也存在着诸多矛盾。

  首当其冲的是安置补助费问题,“既然煤矿2005年占地有补偿的话,原先建变电站、70亩的集体杏扁林、煤矿修路和被‘活埋’的2700棵成材杨树是否给了补偿,又补了多少,这些都是集体财产,我们有权知道。”在村民王忠家里,很多没有被煤矿占地的村民向记者反映。

  其次是土地分配问题,在那些被占农户还在抱怨安置补助费太低的情况下,村里剩下的130多户没有耕地被煤矿征占的村民有自己的看法,今年55岁的孟翠英,她对记者抱怨说:“我们家没有耕地被煤矿占去,也就没有资格领取那4200元钱,这是不公平的事情。”

  究其原因,当记者来到村民刘金平家中时,一位50多岁的村民解释说:“这是很明显的,被占地的村民领了钱,而我们其他村民则没有分到一分钱,并且将来肯定是从我们的口粮地中分地给那些拿到钱的村民,凭什么我们既得不到补偿还得让出自己的耕地?”

  到底北方城村至今还有多少耕地?从1997年变电站征地呈报表中获悉,当时北方城有农业人口623人,原有耕地2370亩,人均耕地3.8亩。对此,村前任会计白素满介绍说:“实际上没有2370亩,也就2000亩左右,其中属于村集体的林子有大概230多亩,村里修路、盖房子和建砖瓦厂有个100多亩,除去煤矿占地600亩和铁路以北的159.1亩退耕还林地,合计全村700多人还剩下1000余亩耕地,人均耕地1.4亩。”

  据记者了解,村民除了在其耕地补偿问题存在疑意外,对于煤矿安置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上也多有不满,一位30多岁身着单堠煤矿浅蓝色工作服男子对记者抱怨说:“我是靠个人关系才进矿工作的,像我这样的村里700多人也就7个人而已,煤矿很大一部分占地都是我们村的耕地,按照规定我们村在煤矿就业应该享有优先权,但煤矿三千多人工作人员中北方城村的村民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而邻近的西七里河村占地比我们少多了,但在煤矿干活的人却很多。”

  “耕地是越来越少了,且我们村的地又是瘦地,煤矿占地也没有补充我们一分地,现在村民口粮都成大问题了。”这是记者在村子里采访时,几乎所有村民担心最多的事情。

  在单堠煤矿时,记者了解煤矿是开滦集团投资数十亿元建成了第一座大型现代化矿井,其生产年限在68.1年。而邻近的北方城村,据记者了解,全村只有大约三分之一以上邻街道的农户住砖瓦房,三分之一的农户住在有上百年历史而年久失修的古堡子里,剩下的村民都住泥坯土墙房子里。

  ■背景资料

  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论农民是否同意),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

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