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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告国家商标局娃哈哈达能再起争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00:08 南方都市报
娃哈哈又有纠纷了,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达能与娃哈哈39家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将商标局诉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但是合资公司的第二股东娃哈哈集团日前发表声明,以合资公司名义否认起诉商标局一事,并表示正向北京一中院查询是谁在“冒用”合资公司名义起诉,而且还要求撤回诉讼。 起诉书中提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其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在复函中均“未同意转让”。起诉书中认为,商标局做出决定后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做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而在日前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接受本报采访后表示,合资公司的决定应该通过董事会,但外方在采取行动前没有召开董事会,而总经理还是中方的代表,图章也保留在中方,不明白为何会在北京出现合资公司状告商标局的事情。对娃哈哈集团的指责,达能内部人士皆不做出回应。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时建中对此表示,从目前媒体报道看,如果要想胜诉应该有几个必要的条件,一是是否属适格(适当资格)原告;另一方面还要看起诉方是不是适格原告。第二,就是时效性。第三就是审查,要看国家商标总局的“未同意转让”是什么样的一种方式发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如果是的话,还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本报驻京记者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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