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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机制转型迈出一小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1:21 新京报

  证券民事赔偿领域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彻底告别行政主导的司法体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证券市场才能真正成为摆脱行政主导独立发展的市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另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有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据9月2日《财经》)。

  不立案无助于减少争议

  早在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规定,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而导致亏损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受理。2003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启了司法机关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先河。

  但是,在这项司法解释中,为各级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条件,许多中小投资者因此无法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券法》,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当时人民法院之所以将某些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拒之门外,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属于典型的行政主导体制改革,在证券市场领域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主动发布司法解释,人为地设置了行政前置程序,把证券监管机关查明事实作出行政处罚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大规模的共同诉讼和代表诉讼案件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共同诉讼设置了十分严格的条件。

  事实上,这种司法屈从于行政的诉讼安排,非但无助于减少证券市场民事争议,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少数不冷静的中小投资者在自己利益受到损害,而又无法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通过各种非正常的渠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

  法院直接受理是最终目标

  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不仅仅涉及到虚假陈述的问题,它还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一系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在许多国家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被视为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实行“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先行政罚款后民事赔偿”的原则,所以,在经过旷日持久的行政调查取证之后,侵权人早已失去了民事赔偿的能力。再加上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纠纷时,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意,对案件进行过滤,结果导致许多中小投资者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但根据相关法律,可以考虑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涉及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可以采取刑事与民事并案审理的原则,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做既可以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受害人的要求。

  监管者不能作为鉴定人

  证券市场是典型的公众博弈市场,为了防止大规模的欺诈行为发生,证券监管机关必须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交易等方面加强监管。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之所以不尽如人意,关键一点就在于,在某些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大量潜在问题缺乏警惕,当证券市场出现严重的民事纠纷之后,证券监管部门往往以罚代刑,以罚款代替民事赔偿,没有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今后再出现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时,证券监管机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搜集的信息材料,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今后面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应当赋予原告申请证券监管机关有关官员出庭作证的权利,应当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调阅证券监管机关搜集的所有证据材料。

  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证券监管机关只能充当证人或者证据材料提供者,而不能作为鉴定人,更不能充当裁判者,参与裁决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

  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完善证券法律体系的时候,可以考虑逐渐缩小证券市场行政处罚的范围,将一些案件直接刑事化,只要上市公司或者证券投资者涉嫌从事某些行为,可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证券市场才能真正成为摆脱行政主导独立发展的市场。今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证券市场赔偿诉讼案件的时候,可以考虑根据现行的法律采用上限赔偿机制,让那些操纵证券市场、构成内幕交易、公开虚假陈述的行为人得不偿失。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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