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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就业促进法出台 政府需各司其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2日 18:34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实习记者 武文静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意味着政府将促进就业这个关系到民生之本的重大问题正式纳入到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无业者就业

  有业者乐业

  《就业促进法》共分九章,从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几大方面,全方位锁定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

  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与以前实行的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相比,该法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就业促进法严禁实施就业歧视,职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助,依靠政策扶持制度增加就业岗位,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来提升就业力,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实现对目标责任制的着重监督。

  据统计,“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是,“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就业促进法草案增补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

  同时,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

  另外,草案细化就业援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各司其职

  力保法规落实

  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本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把就业工作做好。

  促进就业除了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外,还需要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待中国当前的就业问题,认真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导致就业压力不断扩大的各种矛盾,为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寻找最优平衡点。解决好经济增长与增加就业的矛盾、城市化与城镇就业压力的矛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知识型失业的矛盾。化解经济增长与失业扩大的矛盾,纠正投资结构的偏差,尽快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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