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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合资公司起诉国家商标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 01:41 新京报
2007年5月14日,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娃哈哈品牌标志。图/CFP “娃哈哈与达能纠纷”追踪 本报讯 (记者胡红伟 王殿学)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达能与娃哈哈39家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将商标局诉至法院。法院已受理了此案。但杭州娃哈哈合资公司却发来声明极力否认有此起诉行为。 娃哈哈合资公司否认起诉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向一中院提交的起诉书中提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在复函中均“未同意转让”。 据此,起诉书中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昨日,娃哈哈方面发来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声明》明确表示,“我们没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在申明中称,正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是谁在冒用我们的名义起诉”,要求撤回诉讼,并保留追究冒名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将审查原告起诉主体资格 记者随后将娃哈哈食品公司的声明反馈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回复称,该起诉书上有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易谋的人名盖章,并附有公正书证明范易谋身份。因此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不过据记者了解,范易谋为达能亚太区总裁,在纠纷事发后被达能单方面委任为合资公司的董事长,但在随后举行的合资公司董事会中未能获得中方股东通过。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双方的意见,行政厅开庭审理时还将审查原告是否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据了解,达能和娃哈哈曾于8月16日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举证和答辩,其中“商标转让协议”成为当天双方争辩的核心。在当日的举证中,达能方面怀疑娃哈哈方面没有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合理程序。 昨日达能方面表示尽管达能是合资公司大股东,但起诉国家商标局是合资公司的个体行为,并对娃哈哈方面所指的“有人冒充”不予置评。娃哈哈集团对外联络事务部主任单启宁也表示,对谁有可能冒充不予置评,对与达能纠纷进展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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